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经营师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精神,切实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认证活动,保障经贸流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中商联专门成立了清理规范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对开展的职业资格项目进行了统一清理,并要求对今后继续开展的项目,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同时重新印发了《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商会培[2008]6号)。
中商联自2004年开展经营师执业资格认证试点工作以来,得到了各地区、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地精心组织培训认证工作,培养了一大批经营管理人才,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实践证明,在以经营为主的岗位上设置经营师业务技术职务,通过科学系统的培训和规范的评审认定,提高经营管理者的业务素养和经营实践能力,是培养经营管理人才的有效途径。
根据国务院和八部委两个通知要求,以及中商联《关于重新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会培[2008]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我会对原《经营师执业资格认证(试点方案)》(中商会执鉴字[2004]2号)进行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1号楼1022室
联系人:周放
电 话:010-66094058 66094059
网 站:www.ccom.gov.cn 或www.cgcc.org.cn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经营师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重新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会培[2008]6号)精神,建立经营管理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师资质认定工作,满足企业和社会对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营师资质认定依据原商业部和劳动部联合颁发的《关于商业行业实行经营师职务聘任制试点的通知》[(91)商社联字第104号]中制定的"商业经营师考核标准"。
第三条 经营师是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以经营为主的岗位上设置的业务技术职务。本资质认定以培养在经营管理岗位上具备组织、策划、运作的经营能力,并能运用经济学、管理学、营销学等相关理论学科知识与实践相结合,解决经营中的难题,促进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专业管理人员为目标。
第四条 经营师资质认定分为高级经营师、经营师、助理经营师三个级别。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经营师资质认定归口中国商业联合会统一管理,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商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经营师资质认定的管理规定;
(二)组织编写考试培训教材与教学文件;
(三)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
(四)组织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并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论文答辩等相关考核工作;
(五)组织实施经营师资质的评审认定工作;
(六)组织实施经营师资质证书的管理、核发工作;
(七)对考试机构的设立进行资质审查;
(八)对所备案登记的培训机构及授权的考试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院校、培训机构、大中型企业集团、社会团体等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根据中国商业联合会《关于重新印发<中国商业联合会培训认定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商会培[2008]6号)文件要求,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机构方可根据有关规定开展经营师资质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高级经营师:从事经营管理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通过经营师资质认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营业绩显著或获得重大表彰的大中型企业主要经营管理者,可不受以下条件限制),可申报高级经营师资质认定:
(一)大学专科或同等学历,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八年。
(二)大学本科或同等学历,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五年;
(三)获硕士学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四)获博士学位,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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